释义 |
一、犯了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处罚 1、(1)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如果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立案标准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