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问题 |
释义 | 交通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形式: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责任;挂靠单位收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交通连带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1、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主体与赔偿方式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涉及责任主体和赔偿方式的法律问题。在交通事故中,当多个人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或加剧损害时,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包括肇事者、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等相关方。赔偿方式则涉及直接赔偿、次要赔偿和补充赔偿等形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当由责任主体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例如责任比例的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等方面。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结语 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是一个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和赔偿方式的复杂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和困难。因此,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赔偿责任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赔偿结果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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