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抵押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当事人以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