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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二审调解技巧
释义
    一、交替运用“背靠背”、“面对面”调解法
    对于双方争议不大,态度较为缓和的案件优先使用面对面调解方法。但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当事人,他们在庭上或当众或面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总是不肯退让一步,即使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亲属之间也一样,始终存在情感冲突,有时由于一方出言不逊,或听到不良信息,极易使矛盾激化。遇到这种情况法官应当把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置于不同场所,由法官中间斡旋,沟通,平息双方情感上的冲突,拉近情感距离,促进调解成功。对于调解是应该“背靠背”还是“面对面”进行,我认为应当灵活运用。许多案件都是交替运用两种调解方法而调解成功的。如交替面谈的方式,实际上也是两种方式的交替使用。例如原告蒋-媛与被告杨*强离婚纠纷一案,我就是采取两种方式交替使用,促成双方调解成功的。双方争议焦点一是男孩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二是男孩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双方亲属来了不少人,争执异常激烈,甚至发生了原告父亲与被告姐姐公开扭打的现象。我在调解时,首先在男孩的抚养权归属上征询双方意见,原告要求抚养男孩,因被告是三代单传,被告及父母态度坚决,必须抚养男孩,于是我将原告及其父亲单独喊道办公室,从中国传统习惯及被告家的实际情况,拍板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上,被告要求按每月300元、计算至18岁,一次性支付;原告不同意,认为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且每月300元过高。我首先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让原告与其亲属在外面商量,我在里面给被告及其家属做工作,认为一次性支付确实对于原告来说,无能力履行,判了也很难执行,分期支付才比较符合实际。后交替给原告做工作,让原告及其亲属在外面商量。然后把双方当事人叫在一起,就男孩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再一点一点调解,然后果断拍板,调解成功。
    “背靠背”调解方法在民事调解中有时确实发挥着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在调解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双方本身就已存在情感冲突,因此有时在受到来自对方或其他方面不良信息的刺激后,就极易使冲突进一步升级或恶化。同时,在开庭或询问时,双方也往往会碍于面子而不愿意调解。此时,法官有必要暂缓调解,待双方冷静下来后,再寻找时机调解。庭后,法官通过电话分别找各方做调解工作,反而柳暗花明出现转机,最终调解成功。例如,张*峰与邵阳市**渔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成功调解就得益于我在庭后通过电话背靠背反反复复的分别作双方的说服工作。
    二、第三人介入法
    这里的第三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友、同事,或者单位领导,以及对当事人有影响的其他人,尤其是权威人物对转变当事人的态度,作用尤为重要。具体可分为:
    1、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协助调解,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因为亲情是温柔的,容易感动人、感化人,那种血浓于水的情感是任何事物难以阻挡的。善良的人,哪怕铁石心肠的人,面对亲情、温情,内心必然会发生感应和变化。例如我今年调解成功的原告小刚(化名)与被告小华(化名)离婚纠纷案,此案原、被告经历了结婚、离婚、再结婚、两次离婚的反复,关系复杂,矛盾由来已久,彼此怨恨较深,被告小华还有一定的精神障碍,且经常反复无常。有一次调解时,小华甚至拿出事先备好的刀片,趁人不注意,准备在法院割脉自杀。在调解过程中,我从侧面了解到被告小华与其哥哥、嫂子关系甚好,也比较听他们的话,而且其哥哥曾经还是我区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现在广州做律师。在他们家里,其哥哥和嫂嫂说的话是很有权威的,我遂邀请被告的哥哥、嫂子、委托代理人一起做调解工作,经过五次的调解之后,最终调解成功。
    2、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财产纠纷,邀请有关的单位领导、当地基层组织负责人参加,双方认识认可的同事参加调解,会达到事办功倍的效果。因为单位领导有较高的威信,受到当事人尊重和认可,说话比较有分量和说服力,容易让当事人接受。例如,刘*凡等三人与刘*跃等三人的土地分配款共有纠纷,原本和睦的兄妹六人及年迈的父亲因国家开发征地补偿分配问题兄妹成仇,父女反目。老父亲将本应属于女儿的那份土地补偿款强行给予了自己的小儿子,根据法律规定,这种行为侵害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原本和谐的家庭硝烟四起,处理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一场新的家庭悲剧,开庭时,82岁的老父亲与曾经最爱的女儿当庭大骂,相互指责,法警的多次制止也平息不了老父亲心中的怒火和女儿心中的委屈。于是,我在开庭之后,邀请村委会主任和镇政府的相关领导一起参加调解,村委会主任和镇政府的相关领导对老父亲讲事实、摆道理,不厌其烦,苦口婆心,最终老父亲的态度发生转变,并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终于化解。
    3、邀请院领导协助调解。院领导基于职务等因素,具有较高的社会声望,易为当事人所信赖。因此,对社会关系或者背景较为复杂的案件,主动邀请院领导协助调解,效果也非常好。因为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有恃无恐,态度强硬,很难听进去承办法官的话,由院领导出面他们会大大转变态度。例如由我担任审判长、刘*玲主审的邵阳市中心医院诉陈*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此案的双方当事人曾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双方的矛盾十分尖锐,有关领导对此案的处理也非常关注,陈*生家人甚至不断的上访以求问题的解决,而医院对陈*生总不出院也大为头痛,并拖欠了医院巨额的医疗费用。该案引起了肖*林院长及主管副院长谢*虎同志的的高度重视,对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具体部署,并要求着重调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为此,我主动邀请主管副院长谢*虎同志亲自主持召开协调会,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作协调工作,讲明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多次的协调和不懈地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有效化解了纠纷,防止了上访的出现,维护了社会稳定。
    4、邀请当事人代理律师或代理人协助调解工作。当事人对其代理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比较信赖,易于接受其代理人的意见;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具有专业知识,易于理解并支持法院的调解工作。邀请代理人参与调解工作,效果也不错。例如,原告贺*利与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64000元,但被告以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支付。开庭之后,根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我认为被告拒绝支付没有理由,经过我与被告律师多次的电话沟通,在被告代理律师的协助下,被告同意支付保险金40000元。双方随即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该起纠纷终于调解解决。但也有的代理律师参加的案件,不容易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避开代理律师直接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这应当因案而异,根据案件情况准确作出判断。
    三、积极介入,为当事人牵线搭桥,协助当事人庭外和解,而后或依据申请裁定准许撤诉,或依据申请制作调解书。
    有的案件情况比较特殊,被告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但不愿意承担败诉后果,担心败诉对其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影响企业以后的效益或担心造成连锁反应。故不愿意以判决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而又表示愿意和原告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案件,法官应积极主动为当事人创造条件,协助当事人庭外和解。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在当事人之间搭起相互沟通的桥梁,为当事人提出可资参考的和解方案等促成双方和解。例如,原告**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纺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以原告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长期拒付原告设备款80万元,因为被告是天津一家很有有影响的大型国有企业,注册资金为15亿元。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我们迅速冻结了被告的外汇账户,被告及其不满,提出要对原告的设备质量进行鉴定,可是,根据被告的申请准备提交有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在通知被告缴纳鉴定费时,被告犹豫了,因为鉴定费用非常高,被告也担心如果鉴定结论出来以后对其不利的话,其诉讼成本将付出很多,在压力下,被告提出愿意和原告协商解决争议。我立即作双方的工作,为双方代理人架起沟通的桥梁,把被告的和解想法告诉原告代理人,把原告的想法传达给被告,促成双方代理人接触,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做到了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
    四、冷处理法
    所谓“冷处理”调解法,是指针对某些纠纷的特殊原因或特殊需要,在调解时不是一鼓作气,一气呵成,而是暂时“搁一搁”、“拖一拖”,等待时机,观察“火候”,认为对调解有利时才继续进行,使纠纷顺利调处。我觉得,一般对二种纠纷需要“冷处理”,即: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一方或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甚至有一触即发之势的纠纷;例如,原告**南方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新等十四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开庭,因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目前很难调解,只有暂时“搁一搁”、“拖一拖”,等待时机;二是一方或双方抵触情绪很大,矛盾易于激化的,如急于求成很可能引发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的纠纷,特别一些一气之下提出的离婚案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很大的纠纷,决不能“快刀斩乱麻”,而因暂停调解工作,留给当事人一段冷静考虑利害得失的时间,而后再恢复调解。例如原告何*丽诉被告彭-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和好。第二次又起诉离婚,法官不是马上调解,而是冷一冷,过了半个月,再调解,调解和好。这个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出人预料,因为按照常理,属于非判决离婚不可的案件,但我对此案处理采取独特的视角,先让双方冷静考虑半个月,再引导双方调解,终于调解和好。审判实践中,对冷处理的案件应注意三点:一是不能以简单询问的方式代替调解,一些审判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只在庭审时征询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而未认真分析案情,因为有些案件当事人在气头上表示不愿意调解,即放弃庭后调解的机会。而事实上,有些婚姻家庭纠纷经过一次调解一时虽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仍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有的当事人只是因为一时放不下脸面,硬着头皮不愿意调解,此时可适时停止调解工作进行“冷处理”,并限定一定的“冷处理”时间,期间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而后再恢复调解,这样就可能会有成功的机会。二是不能随当事人的情绪波动而意气用事。针对有些当事人被迫起诉、应诉、赌气起诉、应诉的案件,情绪往往比较激动,故法院首先要“冷”,而不能“热”,只有这样才能适时采取“冷处理”的方法,暂停调解工作,留给当事人一段冷静考虑利害得失的时间,法官保持头脑冷静,认真分析纠纷原因及症结所在,注意判断双方的情感是否仍有维系的可能,而后再恢复调解。通过这种方法,许多当庭调解不成的案件往往得以庭后调解成功。三是要善于运用业务知识及调解技巧,用时间差给当事人一个理智考虑的空间,以抑止当事人激动的情绪,使当事人在理智的思维下进行调解,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所以,法官们不必担心审限,只要有调解的意愿,调解的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在报结案件时,附上双方同意调解的笔录即可。
    五、财产保全法
    这种办法主要适用于经济纠纷和分割家庭数额较大的财产的离婚纠纷及分家析产纠纷。为了防止当事人将争议标的物或有关财产进行变卖、隐藏、转移、挥霍或抽逃资金,导致判决之后难以执行,而通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造成大兵压境之势,促使当事人妥协、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例如,我最近调解的原告**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山东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拖欠原告设备款150万元一直不付,立案后,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我与李*男同志立即前往被告处,冻结了被告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80万元。随后,被告立即与我联系,提出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周转成了问题,公司的正常运转及声誉(该公司系外资企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充分把握住被告的心理状态,劝其与原告尽快协商处理,如能调解结案,既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以尽快解冻,使其公司恢复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转。此后,被告立即派出一位副总经理来邵,在我的主持之下,双方达成协议,随后我又马上与罗*辉同志再次前往山东,办理了解冻和付款手续,前后十天时间,为原告收回设备款150万元。
    民事调解工作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确实是说起来容易做起难,每个法官的办案理念和办案水平不同,人格魅力与语言表达能力各异,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一味效仿,只有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把握最佳的机会和突破口,才能达到成功调解的结果。同时,要不断的总结与磨练,才能达到提高与升华的境界。
    二审的调解
    (1)二审调解不成发回重审的情况:
    ①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况: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但在调解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死要面子活受罪”的当事人,他们在庭上或当众或面对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总是不肯退让一步,即使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亲属之间也一样,始终存在情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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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