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然人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数额巨大的,能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到20万元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到50万元罚金。 2、单位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的判刑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既遂,如果数额巨大的,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到二十万元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能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到五十万元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