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新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2、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一、醉驾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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