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父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继子女的,亲生子女是没权反对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房屋,但受赠人有违法行为的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