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是什么 |
释义 | 反担保措施的设定是什么 在反担保的设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押反担保方式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等。 鉴于我国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尽人意,因此,我们不把各类评估报告所做的价值认定作为经类反担保物价值的确立依据。 各种权利只有在附着于它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较大价值的前提下,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突现出来。比如专利权,我们认为,当这种专利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或者没有实现圈套的销售收入时,其作为债务抵押品的价值是不存在的。 2、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这样幸运。但是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可能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执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由于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也会有其特殊性。执行可操原则要求在反担保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并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和保证金等。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企业提供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以及企业法人(或包括企业领导成员)的个人资产连带反担保等。 一、抵押反担保 企业可以就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物清单;(2)抵押物所有权证明;(3)抵押物评估材料;(4)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5)抵押物投保证明。 (四)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是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是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五)企业提供抵押物的值的计算 1、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2、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二、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质物清单;(2)质物所有权证明;(3)质物评估材料;(4)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 (四)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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