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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意义
释义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意义 切断污染物转移渠道 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 ◆中国环境报 记者 文雯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重点要放在如何防止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上,其重要意义就在于切断污染物从环境向人体转移的渠道,在未出现人体健康损害时就及时处理,防止污染事件再次发生,这对中国的现在和未来都非常重要。”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建议国家应该继续推进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法治建设。 需要对哪些方面进行赔偿 环境损害赔偿不仅要考虑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还要注重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赔偿,应将两种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结合 2010年发生了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中石油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吉林市化工原料桶冲入松花江等多起突发环境事件,对于吕忠梅来说,她更关注的是其中涉及到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 “我国现有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是在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但针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在我国仍是空白。”吕忠梅解释说,不久前,美国雪佛龙石油公司因对亚马孙地区的石油污染而需要支付至少86亿美元的赔偿金,就是以整个流域为对象的环境赔偿。这种针对自然环境损害而进行诉讼的制度由美国率先创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但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这种诉讼才刚刚开始试点。 “当前,我国正处在环境污染向人体转移的高发期。根据环境科学的相关研究,向环境所排放的污染物经过迁移转化,造成人体健康受害一般要经过30年左右,而且因环境污染造成人体的健康损害有很多是不可逆转的,如果等到人体健康损害结果发生后再进行赔偿,是来不及的。”吕忠梅强调,建立对自然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切断污染物从环境向人体转移的渠道,在尚未出现人体损害时就及时处理。所以,“对自然环境本身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中国的现在和未来都是非常重要的。我所推动的相关立法的重点也放在如何处理对自然环境的损害方面。” “‘十二五’期间,我们需要将这两种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结合起来,力争做到有法可依。”吕忠梅介绍说,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外,还需要确保环境法律法规顺利实施。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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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