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践中,社会保险机构认定的工资总额,是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对其中个人缴费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了调整,即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