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不确定。它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也不同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是否追认。 法律分析 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动失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力不确定,既非有效也非无效。它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不同,也不同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是否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丁明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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