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否计税? |
释义 | 根据相关通知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在一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应按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作为扣缴义务人,公司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即使支付款项未达到征税标准。 法律分析 代通知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经济补偿金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免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形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形式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本形式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规定,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即使支付的款项达不到征税标准,也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数据。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因此不能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形式的规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贵公司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请贵公司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