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与时效 |
释义 |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素及主观方面认定。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认定的起算点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结算点是实际归还之日。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但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归还。挪用公款罪具有非法性,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并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不能归还,也非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 法律分析 一、挪用公款多久构成挪用公款罪 1、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只要财物一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单位对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就遭到侵害。第二,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三个月,认定的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 1、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2、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3、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有以下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1)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 2)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结语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并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用于救灾等重要事项的,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行为人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具有非法性、私用性、准备归还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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