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侵权中公众利益的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侵权中公众利益的认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与“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的,均可视为侵犯公众利益的体现。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认定主要依据侵害与公众利害关系相关的公共传播、公共秩序、公众道德等方面予以确认。 一、中国驰名商标最新认定和保护规定有什么 中国驰名商标的最新认定和保护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 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申请不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二、商标同音不同字侵权吗 根据商标审查准则,商标文字读音近似,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字不同音相同是否可以注册,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商标名称来判断,申请前可以先对商标进行专业的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发布商业广告短信的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商业广告,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所发送的短信应认定为垃圾短信,该合同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电子信息发布规定,故意向不特定公众发送垃圾短信,可能会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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