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监督流程与第二审流程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生效裁判,如未裁定撤销原裁判或者中止执行,不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而二审程序审理的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存在需要中止执行问题。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主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随时发现,随时纠正,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审理法院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以及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6、有无加刑限制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不论是什么机关和人员提起的,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限制;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一、提审还用开庭审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规定,提审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具体。按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规定,从再审案件判决、裁定的不同错误形式,来确定提审的形式或指令再审的形式。如果原审裁判是二审裁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二审法院再审。如果原审裁判是一审裁判,应指令再审而不宜提审。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如果原来是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所做的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刘涌涉黑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采取了提审的方式,所作出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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