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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多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企业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 债权人 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 债务 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法律客观: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 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 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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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8: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