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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劳动仲裁告谁
释义
    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提起劳动仲裁的,被告方需要根据具体争议对象确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以用人单位为申请对象,如与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应当以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申请仲裁时候将劳动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与受派遣的劳动者二者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为其提供了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劳动仲裁和诉讼,可以追加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员工被辞退,如果是无过错性辞退的,有赔偿。根据该员工在工厂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赔偿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赔偿给员工半个月工资。但如果该员工是因过错被辞退的,则不能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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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