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 |
释义 |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一)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二)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三)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四)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五)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陈亚楠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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