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持有枪支投案自首被判多少年 |
释义 |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自首的处罚减轻原则,自首者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较轻罪行者可免除处罚。根据第七十二条,犯罪分子可获宣告缓刑,但附加刑仍需执行。根据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的刑罚标准是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持有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数量、持有弹药数量、持有杀伤性弹药、造成伤亡或损失等情形。非法持有和私藏的概念也在其中明确解释。 法律分析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类情形的第(2)项: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故以上述《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结语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动投案,可以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在处罚上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考虑宣告缓刑,前提是确实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而对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根据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持有军用枪支、非军用枪支以及相应数量的弹药等情况。私藏则指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擅自隐藏并拒不交出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看管,并注意约束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 对于精神病人已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解除约束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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