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会出具回执单,制作立案告知书,对于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有控告人的,公安机关会在三天之内把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控告人,并且告知不予立案的原因,当事人对不予立案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议,在不知道案件是否已经立案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