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战时逃避征召罪立案标准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标准为: 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逃避征召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征召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逃避征召;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战时逃避征召罪怎么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比照逃离部队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者在客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完全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预备役人员,即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后者是军人。 (2)客观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现为战时逃避征召或逃避军事训练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逃离部队的行为,不分战时和平时,但战时从重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