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严重超员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严重超员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基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该条款列举了四种危险驾驶行为,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因严重超员而触犯该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刑事立案。 法律分析 若行为人因严重超员从而触犯危险驾驶罪的,我国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刑事立案的标准是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的行为。严重超员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危险驾驶罪严重超员立案标准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严重超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载人数超过核定的人数,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吨位,超过规定比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驾驶机动车载货不得超过核定吨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载人数超过核定的人数,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吨位,超过规定比例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因此,危险驾驶罪严重超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载人数超过核定的人数,或者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载货超过核定吨位,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语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严重超员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是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严重超员危险驾驶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若行为人因严重超员从而触犯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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