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包括:1、租赁物损毁灭失;2、租赁物有瑕疵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3、承租人未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和收益;4、承租人在催告后仍未按时支付租金。 法律分析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件: 1. 租赁物损毁或丧失; 2. 租赁物具有瑕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 3. 承租人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进行使用,无法获得收益; 4. 经催告后,承租人仍然逾期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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