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