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狱里自杀怎么办 |
释义 | 一、监狱里自杀怎么办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如果监狱有过错责任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二、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第二百四十七条监管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羁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还可以从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监护人亲友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他们进行辩护; (四)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的提问,与本案无关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六)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八)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刑讯、打骂、体罚、虐待、侮辱的权利; (九)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举报、控告的权利;(十)对犯罪嫌疑人携带或在羁押期间亲属寄送的财物,看守所要妥为登记保管,犯罪嫌疑人出所时,要全部归还本人或移交有关机关。同时对其合法财产的处理也必须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十一)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婚姻与家庭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十二)羁押期间,未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准予行使选举权。第二百四十八条犯罪嫌疑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处、局长批准。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没有问题的交给本人,有问题的予以扣留。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者,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处、局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离所回家探视,并派两名办案人员押解,不得在所外过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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