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传唤是否属于强制措施 |
释义 | 刑事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传唤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规定,对人的人身自由并没有进行限制,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 一、保安保障上的强制措施可否赋予公安 保安不能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保安只是一种职业称呼,不属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因此不能实施强制措施。 二、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但二者有很大的区别:1、拘传具有强制性,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但传唤不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强制措施;2、拘传的对象是未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唤的对象则可以是案件的所有当事人;3、拘传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实施,传唤则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实施;4、拘传需要有拘传票,传唤则需有传唤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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