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或保释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提前结束或变更措施。但是,提前结束或变更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案件已经查清;二、改变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如果提前结束取保候审措施,保证金应当可以返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取保候审期间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申请人或保释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提前结束或变更措施。提前结束或变更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案件已经查清;二、改变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保证金应当可以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刑:一、犯罪分子系初次犯罪,或者非法所得数额不大,或者犯罪行为不是很严重,可以认为不必直接制裁;二、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赃物或者积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认为是悔罪表现较好;三、对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对犯罪的态度,社会对该罪种的普遍认识和规定的刑罚相比,已经受到了适当的惩罚;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七年以下、具有明显好转表现,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不得犯罪。考验期满,经审查没有再犯罪的,缓刑宣告终止。” 以上仅为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