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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以及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情形。员工解除合同无赔偿,公司终止合同需补偿,如协商一致、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不需要补偿的情形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双方可通过协商、劳动仲裁或起诉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
    一、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存在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若劳动者月工资未高于前述3倍数额,则无支付年限限制,可以超过12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补偿的情形
    1.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
    5.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员的。
    三、公司终止合同,不需要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属于违约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的行为,涉及到有关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也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如果对有关情况有异议的,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或者起诉处理的。
    结语
    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身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按照一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但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员工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对有关情况有异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起诉来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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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6: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