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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业法规章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物业费?
释义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不住未必全交:正常的物业费用缴纳从交钥匙的第二个月开始。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法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并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法。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法,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这种收费形式正是我国目前物业管理收费普遍采取的形式,也是引起物业服务费纠纷的原因之一。
    已经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方法: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物业交付后,由买受人开始承担,业主的物业费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入住后,全额收取。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章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章收取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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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