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中有事,学校不给批事假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家中有事,学校不给批事假怎么办? 1、再次请示如果公司一直不同意我请假的话,那么我会再次向公司请示,如果还是不同意,我会多次向公司请示,我的目的是让公司通过我的行为,知道我家里确实有很重要的事情要办,最好是越高级的领导看到这种事情越好,因为这个时候他很有可能理解我的意思,而越级让我请假回家。 2、直接找领导虽然在公司上班,直接越级找领导是一种很忌讳的事情,但是在这时我们可以选择跟我们的直属上司沟通,以后去找上级领导,这就不算越级处理事情了,因为你的上级领导已经知道你家里的情况,但是根据公司的规定,他没有权限给你批假,这个时候你跟他沟通之后,他也会同意你直接去找更上层的领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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