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三板企业融资有以下几点建议: 1、定向增发:在股权融资方面,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或挂牌后定向发行融资,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优先股:优先股对于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可能更具吸引力。一般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优先股这种安排既让企业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为投资者享受更有保障的分红回报创造条件。 3、中小企业私募债: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4、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的制度。由于证券公司拥有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便于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盘活整个市场。 5、资产证券化:新三板挂牌企业普遍现金流并不稳定,资产规模也偏小,要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可能存在一些障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