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但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促使不是必须提供但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但保的时候,提供但保才成为必要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