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 1、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1)公司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决议; (2)股东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 (3)股东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有哪些 精神,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在实体上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即公司在5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还有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但公司却没有一年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