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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些
释义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
    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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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