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行医罪的处罚 |
释义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6)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3、《刑法》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怎样认定的有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可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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