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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及其相关流程
释义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具体如下: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一、家属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做好登记,家属签字)。向家属作好解释工作,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三条:1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是向卫生局书面写出医疗事故技术申请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3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二、家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做好申请书收到时间登记)。1、家属提供书面申请,并附和病人关系的有效证件。2、自收到书面申请15日内,卫生局移交郑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郑州市医学会约在55天后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3、自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15日内,双方如果对鉴定结果有疑问,可提出再次鉴定。三、接到医疗事故鉴定书后,根据鉴定结果,双方可以可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四、任何纠纷解决后,各医疗单位必须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包括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理结果、病例复印件一份)。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怎样的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一、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和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二、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三、医学会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的;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4、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6、因非法行医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四、组成鉴定组;五、组织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申办范围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提交材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要的其它材料。(3)申办程序一、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二、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三、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四、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五、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第一,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的鉴定的委托。第二,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第三,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成员的1/2。第四,组织鉴定: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的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五,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该内容由 游潘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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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3: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