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中止办案期限会计入么 |
释义 | 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1、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2、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3、听证的期间; 4、公告、邮寄送达文书的公告、在途期间; 5、中止调查或者执行至恢复调查或者执行的期间; 6、执法部门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后,协议执行的期间。 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执法部门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5日以前,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并明确延长办案的期限。 二、行政处罚立案时间是多久? 执法部门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当事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受理,进行登记,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事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但经过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决定不立案; 2、对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3、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告知报案人或者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哪些情况下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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