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二)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三)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第一档:每小时22元;,(二)第二档:每小时21元;,(三)第三档:每小时20元。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