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遗嘱形式公证效力最高 |
释义 | 一、哪些遗嘱形式公证效力最高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的效力最高。 长期以来,我国原《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在各类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后就废止了该规定。 《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明确了所有形式的遗嘱的效力层级都是一样的,效力一律平等,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二、哪些遗嘱是无效遗嘱 只要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便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完全执行。遗嘱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伪造的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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