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发起行政诉讼?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权益等不服提起的诉讼。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的条件和限制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条件和限制涉及多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其次,行政诉讼的条件还包括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实际损害,即当事人因行政行为而遭受了损失或侵害。此外,行政诉讼还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并具备适格的诉讼资格。至于限制,行政诉讼受到一些法定的限制,如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程序的履行等。此外,行政诉讼还受到法院的管辖限制,即只能在特定的行政诉讼管辖范围内提起诉讼。总之,行政诉讼的条件和限制是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秩序性的重要保障。 结语 行政诉讼的条件和限制确保行政法律关系合法秩序。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当事人合法利益受损、提起诉讼期限内、适格诉讼资格是行政诉讼的条件。另外,诉讼时效、行政复议程序等也限制行政诉讼。法院的管辖范围也是行政诉讼的限制。总之,条件和限制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秩序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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