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涉及何时生效和协议内容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我针对这两点问题作简单分析。第一、离婚协议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为生效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离婚协议必须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第二、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婚”,因限制了人身自由而导致该条无效,但该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三、离婚协议的生效时间,一定要清楚,是在领取离婚证以后,而不是在签字以后。离婚后离婚协议生效,想反悔,只能针对财产部分,而且要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并且证明是离婚时受欺诈或胁迫才签订的,才有机会翻案,否则,难以推翻协议的效力。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