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条文使用的是“占有”一词,就表明在我国刑法上是区分占有与所有的。虽然“占有”在通常情况下也侵害权利人的所有权,但“所有”的涵义还是要大于“占有”,以“不法所有”作为“占有”的涵义,将限制我国刑法中相关犯罪的适用范围。而“占有”与“获利”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意图占有”,是恰当的。 实际上,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体现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字面本身的涵义,即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 事实上,在债权人当场使用暴力夺走债务人钱财的场合,虽然债权人在客观上针对债务人当场实施了暴力并夺走了债务人的财物,但债权人的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虽不合法,但只要行为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也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债权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