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及司法解释 |
释义 |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罪是对职权的滥用,而玩忽职守罪是对职守的玩忽,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法律分析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拓展延伸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及司法解释:审视职务犯罪中的法律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超出职权范围或者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者出于严重过失,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不法侵害的行为。 这两个罪名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别。滥用职权罪重点在于行使职权的方式和结果是否违法,侧重于行为的主观恶意和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程度。而玩忽职守罪则关注的是公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侧重于行为的客观失职程度和导致的后果。 司法解释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滥用职权罪的定罪要件包括:行使职权超出职权范围、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而玩忽职守罪的定罪要件则包括:公职人员未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不法侵害等。 审视职务犯罪中的法律界限,旨在明确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和惩罚。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结语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职务犯罪中有着明确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强调行使职权方式和结果的违法性,关注行为的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程度。而玩忽职守罪则强调公职人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职责,着重客观失职程度和导致的后果。司法解释对这两个罪名的界定和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以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和惩罚。这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操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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