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次起诉离婚取证的方面: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