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移交检察院后怎么捞人? |
释义 | 程序法治、透明、中立、听取相对方意见、合理性。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 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推出一些基本的评价标准与制度要求。 对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 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四,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予以公平的关注; 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 六,纠纷解决者只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意见; 七,各方当事人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辩论和证据作出反映; 八,解决的诸项内容应当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九,分析推理应建立在当事人做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上述原则被认为不是简单地了结纠纷,而是更有利于促进争端的真正解决,从而确保诉讼各方在整个司法审判中地位的平等,使各方对整个司法审判制度产生信任。 任何一个公正的审判程序,都应当以公开性作为其基本的标准和要求。所谓公开性原则,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就是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既要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又要向社会公开。其具体要求有三:其一,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公众旁听;其二,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都应当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其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程序公开可以消除当事人对司法过程和审判结果的不安定感和不信任感,可以使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促使法官增强责任感和公正心,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 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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