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投诉相关问题的受理范围与不受理范围 |
释义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受以下投诉:旅游经营者违约、损害旅客利益、无法履行合同、其他合法权益受损。不予受理:已有处理机构受理、已处理且无新情况、不在职责范围、超过90天、不符合条件、非旅游法经济纠纷。 法律分析 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拓展延伸 旅游投诉处理的范围与限制 旅游投诉处理的范围与限制是指在旅游投诉领域中,对于哪些问题可以受理以及哪些问题不予受理的界定。在受理范围内,包括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遭遇的服务质量问题、合同履行纠纷、价格欺诈等与旅游相关的投诉。而不受理范围则包括一些非旅游范畴的投诉,如个人感受、旅游目的地的天气因素等。此外,也存在一些限制,如投诉的时效性、必要的证据要求等。旅游投诉处理的范围与限制的目的在于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权益。 结语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受理以下投诉事项:1、旅游经营者违约行为;2、因旅游经营者责任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发生争议;4、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予受理范围包括:1、已受理或处理过的案件;2、已经处理完毕且无新情况、新理由的案件;3、超过旅游合同结束90天的案件;4、不属于投诉机构职责或管辖范围的案件;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案件;6、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范围的经济纠纷。旅游投诉处理的范围与限制旨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游客权益,确保投诉处理的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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