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请时限已过,是否可以申请丧葬费用?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在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后、未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费的标准一次性赔偿相应的待遇和医疗费用。”因此,即使工伤申请时限已过,职工仍可以申请丧葬费用。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职工在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前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在保险费缴纳期届满后、未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费的标准一次性赔偿相应的待遇和医疗费用。” 2.《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丧葬费用,并向职工的近亲属或者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丧葬费用。丧葬费用包括办理丧事所需的管理费用、交通费用、抚恤金和死亡工伤补助金。” 总之,工伤申请时限已过,职工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丧葬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丧葬费用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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