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人民法院调查,当事人确实无财产可执行的,可以暂停执行。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如有恶意转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强制不支付抚养费是违法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罪。有抚养子女义务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