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生猪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国家法律并未单独就生猪养殖场拆迁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养殖场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养殖场建筑的补偿;第二、养殖场内设施、设备的补偿;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前述项目的补偿,征收人可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养殖场建筑及设施、设备的补偿通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一般根据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重置价作出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当地政府有制订相关标准的,根据政府制定的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数额有异议的,或者当地政府未制定相关标准的,也可以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