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死刑执行前,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犯罪分子申请会见亲属或者近亲属;2、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前三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到现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司法人员应当核实罪犯,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等情况防止错杀;还应当询问被执行人有无遗言、遗书,并作笔录,交执行人执行;4、死刑执行情况应当公开,禁止在街上示众或者其他侮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死刑执行后,经法医鉴定,犯罪分子确实死亡后,现场书记员应当作笔录。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的执行情况(包括执行前后的照片)逐级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